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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 2018-05-18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是指在组织和人事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和反映教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齐全、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由组织部、人事处和档案馆共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由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  干部人事档案的归档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十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六条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档案,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有承办单位签章或个人署名。归档材料须是原件,特殊情况使用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复印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档案材料必须统一使用16开或A4规格的办公用纸,文字须是打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或油墨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等书写。

第九条 各单位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由材料形成单位交至组织部或人事处审核,组织部或人事处按照干部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和要求,收集、整理、审核归档材料,填写打印《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移交清单》(见附件1,并定期将归档材料移交档案馆归档,部分档案材料可由形成单位直接移交档案馆归档。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新入职教职工档案的收集和核查,对于档案材料完整的及时移交档案馆复查和存档。

第十一条 档案馆对接收的干部人事档案及档案材料,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组卷。

 

 

第三章  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十二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干部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加强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工作,保持档案库房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

第十三条 建立干部人事档案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年末全面核查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学校工作的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保存干部人事档案。

 

 

第四章  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

第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范围

(一)干部考察、任免、调配、政审、组织处理、出国(境)审查、确定出生、参加工作和入党时间,办理离退休、调资、奖惩、待遇、治丧等事宜可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编写党史、革命斗争史、地方志和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只能查阅干部履历、自传等有关材料;

(三)干部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军、参加工作等进行政审,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可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规定,提供有关情况;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第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流程

(一)校内单位查阅档案,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见附件2,按照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党委常委、校长助理、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等档案,须由主管书记或主管校长审批。查阅处级干部档案,须由组织部部长审批。查阅本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人事档案,须由本单位正职领导签字审批。查阅其他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人事档案,须由人事处处长审批;

(二)校外单位来校查阅档案,应持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经学校组织部部长或人事处处长或档案馆馆长审批后,方可查阅档案。介绍信需注明查档人姓名、职务、政治面貌、查档理由等。

第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库房系学校机要重地,除工作人员外,未经允许,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人事档案库房。查阅档案要在指定地点进行,查档人员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第十九条 摘抄档案材料,须在《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说明,未经允许,不得摘抄;摘抄材料不得传阅、复制。不得查阅与查档事由无关的内容,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所查档案内容。查阅档案时,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须在《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说明,并经组织部部长或人事处处长审批;所借档案须在5个工作日内归还。借档单位要认真保管,不得转借或给无关人员翻阅。

 

 

第五章  干部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须同时将干部人事档案转出学校,档案馆在接组织部、人事处有关调动通知后,开具《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10个工作日内将档案转至新的主管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转出的档案必须齐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转出的档案,一个月内未收到回执,档案馆应及时追问。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档案馆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首经贸政发〔2013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移交清单》

 

2.《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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